政策红包密集释放 汽车消费券助力扩内需******
汽车消费券助力扩内需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重要领域之一。近期,天津、沈阳、郑州、济南、三亚、南昌等地陆续出台汽车消费促进政策,其中发放汽车消费券是一种重要方式。
业内人士认为,汽车消费券数量较多、金额可观、使用灵活,能有效配合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激发居民消费热情。未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回暖以及居民消费需求加速释放,汽车市场有望在拉动内需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政策红包密集释放
中国汽车消费整体态势如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02.1万辆和2686.4万辆,同比增长3.4%和2.1%,全年实现小幅增长。中国汽车产销总量已连续14年居全球第一。同时,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和前期有关支持政策退出等因素影响,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出现一定波动,扩大汽车消费面临一定压力。
对此,不少地方都将汽车消费券作为“政策红包”发放,提振本地汽车消费。
在天津,市政府决定在春节前夕再安排市级财政资金1.15亿元用于发放第二期“津乐购”消费券。其中汽车消费补贴安排资金6000万元,占同期消费券总额的比重超一半。
“汽车消费券共分为四档。购车金额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2000元;购车金额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4000元;购车金额25万元(含)至3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购车金额3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6000元。”天津市商务局局长孙剑楠说,1月11日开始,在指定汽车销售企业购车并开具购车发票,即可通过银联“云闪付”APP指定页面上传相关购车证明材料,申领政府购车补贴资金,待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
在河南郑州,“兔年迎春”5000万元汽车消费券于1月5日上午开始正式发放。此次活动将统一发放5000万元汽车消费券,其中燃油车消费券发放7720份、价值3000万元;新能源车消费券发放4200份、价值2000万元。
郑州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林继民说,此轮汽车消费券按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划分了不同的标准。其中,购置燃油车的消费券分为3000元和5000元两种。裸车开票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15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车,可享受3000元的消费券;裸车开票价15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可享受5000元的消费券。新能源车消费券档位设置与燃油车相同,但每档比燃油车再增加1000元补贴额度。“凡购买5万元以上小型非营运车辆者,包括燃油车、新能源车、皮卡车等,都可以申请领取汽车消费券。此举旨在有效提振消费信心,优化广大市民购车体验。”林继民介绍。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周民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汽车作为居民日常消费中最大宗的工业品,产业链长、辐射面广、牵涉就业多、带动作用强,是提振内需的重要发力点。”周民良说,近期,天津、郑州、沈阳等地陆续发放汽车消费券,是一项十分积极的举措,有利于发挥内需“催化剂”的作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加快促进经济回稳向好。
供需两端活力增强
汽车消费券的影响力如何,分处需求和供给两端的消费者和企业最有发言权。
“我买这辆车挺‘香’!政府提供的消费券及各类补贴让我额外省了7500元!”家住山东青岛的陈晓安说,3个月前,她购买了属于自己的第一辆汽车。作为上班族,汽车可以让自己更舒适地通勤,但由于刚工作不久,买车也要精打细算。“青岛市政府依据车价与购买车辆动力类型有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有些银行和区政府也提供了配套的同享消费券。买车那会儿,我准时上闹钟在手机上抢券,最终圆了买车梦。”她说。
在湖北武汉工作的李烽最近也盘算着换新车的事,汽车消费券是他购车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我刚工作时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如今,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电瓶老化、空调损坏、零部件磨损等问题日益突出,每年用于维修保养的费用就有上万元。”李烽说,目前新能源车设计新颖且使用成本更低,而且不少地方的汽车消费券对新能源车的支持力度更大,自己打算买一辆新能源车。“我争取赶上这一波,今年就搞定!”
面对消费者的热情,车企积极响应,抢抓汽车消费券带来的商机。
大7座SUV、智行驾驶辅助系统、品牌方100%的购置税补贴、3年3次免费基础保养……2023年1月1日至20日,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密集推出一系列全新产品,乘着汽车消费券的东风抢抓市场机遇。
1月13日8时30分开始,赛力斯集团“问界”系列部分车型提供全新的优惠价格,该系列车型还将陆续进行OTA升级(在线升级),进一步优化车主的智慧出行体验。
赛力斯集团相关业务负责人姜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正从政策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市场潜力巨大。其中,汽车消费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新购和换购客户的购买热情,缩短客户决策时间。不仅如此,汽车消费券在满足消费者购车需求的同时,还能有效辐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激发持续消费活力。“赛力斯集团将通过流程标准、保障体系、服务产品、数字化服务、极致体验等方面共同升级来建设全新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客户体验。”姜卫说。
与此同时,广大经销商也嗅到了商机。“我们会充分利用汽车消费券等政策补贴的有利时机,配合厂家促销,最大力度推出优惠促销,提高新车销量。”新疆卓辉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向金萍说。
夯实消费回暖基础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汽车消费券的撬动作用不可小觑。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13日,全国现存企业(状态为存续、在册、正常营业的企业)中,主营业务范围与汽车生产、销售、保养有关的约487.63万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7.4%。其中,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四川、安徽等地汽车存量企业数量较多。
周民良表示,目前汽车消费券的发放以政府为主,不少企业、商家也纷纷推出配套促销措施,这有利于形成促进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合力。在这一过程中,汽车企业和销售商家尤其要注意,汽车属于耐用工业品,居民买车只是消费周期的起点,售后服务市场空间更加广阔。
“鼓励汽车消费是扩内需、稳增长的重要抓手。因此,汽车消费券的设计和发放也要在精细、科学、公平、合理上下功夫。”周民良说,比如汽车消费券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来自财政补贴,汽车消费券应该重点面向无车和仅有一辆车的家庭,支持其购车或置换;再如,由于大型城市往往路面交通拥堵,公交地铁发达,汽车消费券应重点向出行需求较大、人口密度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倾斜,从而帮助这些地区打通要素流动障碍、释放内生增长动力、夯实经济回暖基础。
对于车市的前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说,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调整,今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这为稳定增加汽车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撑。综合各种因素,预计2023年汽车消费市场有望总体保持增长势头。
束珏婷表示,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继续推动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一是抓政策落实,加大汽车消费政策文件落实督导力度,及时推广地方好经验好做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二是抓措施完善,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扩大二手车流通、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政策措施,着力破解汽车流通的堵点、难点问题,促进汽车梯次消费、循环消费。三是抓环境优化,协同相关部门支持充电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和提高汽车消费金融服务水平,持续优化汽车消费环境。四是抓制度健全,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王俊岭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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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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