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总台专访丨多国学者:美国等北约国家不断拱火俄乌局势******
自乌克兰危机以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插手乌克兰事务并持续“拱火”地区局势。近日,多国学者在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等北约国家持续向乌克兰提供大量的武器装备不仅不会结束冲突,反而会导致俄乌冲突不断升级。
赞比亚政治学家克里斯·津巴:美国在利用乌克兰打一场代理人战争,这(俄乌冲突)已经是一场美国和俄罗斯之间的角力。我们应该意识到,美国向乌克兰提供大量资金和武器不仅会让俄乌冲突持续,还会更大程度地加剧冲突。
肯尼亚非洲政策研究所所长彼得·卡戈万加:俄罗斯原本结束了与美国的冷战,但美国和西方并没有停止冷战,他们保留了北约组织并将其作为制衡俄罗斯的军事联盟。我们在乌克兰看到的不是俄乌冲突,而是北约和俄罗斯之间的战争。
德黑兰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哈米德·瓦法埃:探讨这次冲突的原因和根源,必须指出这是源自西方国家的单边主义,尤其是北约的东扩政策。我们希望西方国家,特别是北约,应该纠正自身的做法,为尽快结束这场冲突做好准备。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